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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ack675

[问题] 你是否支持同性婚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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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0 22: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jack675 于 2006-2-28 21:25 发表
美国是相比欧洲要保守些,但也要分地区而言。很多州是合法同行婚姻的。因为人的权利应该是平等,无故的干预他人的生活是非常错误的!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同性婚姻的合法终将到来的!


赞同!
发表于 2006-3-22 00: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都2006年了,也該進步點了吧,又不是允許同性結婚,人類就會滅種死光。
发表于 2006-3-26 00:45:37 | 显示全部楼层
终究会通过的!
发表于 2006-4-3 15: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道路是曲折的,希望前途是光明的
 楼主| 发表于 2006-4-6 00: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性恋这一性取向是指以同性恋为对象的性爱倾向与行为;同性恋者则是以同性恋为性爱对象的个人(男人或女人)。虽然同性恋现象古而有之,但同性恋这一概念却是晚近才出现的。随着19世纪对人类个性发展与人类性行为研究的开展,人们才开始了对同性恋现象的研究,创造出同性恋这一概念。今天社会学研究中普遍采用的同性恋一词, 英文写作homosexuality。homo这一词根本意是希腊文"同样"之意 ,而非拉丁文"人"之意。

  同性恋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是社会学研究的理想课题。说它"理想",是因为同性恋现象外延清晰,内涵独特;同性恋作为一种亚文化(subculture),有它独特的游离于主流文化的特征;同性恋者作为一个亚文化群体,具有独特的行为规范和方式。因此,世界各国的社会学者都很喜欢这个题目,对它做过大量的研究。

  仅从1898年到1908年间,关于同性恋这一问题的出版物就达到一千种以上,本世纪随后的90年间,关于同性恋的研究就更多了。然而,在我国除了散见于报章杂志的零星文章, 直到90年代以前竟没有一部关于同性恋的研究专著,这-实在是令人惊异的事情。作为国内社会学对同性恋现象的首次研究尝试,我们不能不感到责任重大。

  在中国做事讲究"正名",名不正则言不顺。所以,在进行研究之前,我们首先应当阐明,为什么要研究一种仅属于人口中很小一群人所有的亚文化。

  首先,人一人之间的区别莫大于文化上的差异。社会学反对文化中心主义,而持如下观点:各种文化在各不相同的环境中产生,人在其中,有出生有死亡,有婚丧嫁娶,有前因后果,完全可以自圆其说。不可以认为,一些人所属的文化高级,另一些人所属的文化低级;毋宁说,各种人有各种人的活法。对于同性恋这一亚文化,也应当如此看待。

  其次,如果同性恋行为模式并不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其化动物中没有这一现象, 在人类中也只是极人别人才有,那么研究它的意义就会降低。"但是如果我们证明,它不仅是人类活动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哺乳动物世界中普遍存在的行为模式,那么事情就完全不同了。"(金赛,第199,200页)

  动物学研究发现许多灵长类动物,如猕猴、狒狒、黑猩猩等,都有同性性行为。有人以此为依据提出,人类的同性性行为因此也不能认为是违反自然的。但需要说明的是,不少灵长类动物中的同性性行为,其内容主要不在于性而在于以这种动作表示自身对对象的统治地位,或者是以同性对象加强联系为其目的的。

  大量已有的研究表明,同性恋者虽然在整个人口中占少数,但其绝对数量并不少;尤为重要的是,它是一种跨文化而普遍存在的现象。怀特姆有对美国、危地马拉、 巴西和菲律宾四国的比较研究中曾得出过下列重要结论:(1)这些社会中都存在着同性恋现象; (2)在这些社会中,同性恋者在人口中所占比例十分接近并保持稳定; (3)社会规范既不能阻碍也并不助长同性恋倾向,换言之,同性恋倾向并不会因为某个社会对它持严厉的否定态度而减少,也不会因社会规范的宽容而增多;(4)只要存在一个足够大的人群,就会产生同性恋亚文化;(5)虽然所在的社会不同, 同性恋者在行为兴趣和职业选择上趋于一致;(6)所有的社会都会产生相似的性关系连续体,从男同性恋到女同性恋,各类齐全。怀特姆认为,同性恋不是由某种特殊的社会结构产生出来的,而是在各种不同文化背景下人类性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怀特姆,1983年)

  凯查多利在《人类性行为基础》 一书中也表达过类似的观点,他指出;"同性恋者当中既有穷人也有富人,既有受过高深教育的人也有无知无识的人,既有有权的人也有无权的人,既有聪明人也有愚笨的人。同性恋存在于各个种族、各个阶级、各个民族和各种宗教信仰的人们当中。"(凯查多利,第329页)

  无论是同性恋者还是一般公众都十分关心同性恋的发生率问题,因为这是有关同性恋存在状况及其重要性的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对这一事实,同性恋群体尤其敏感。一个典型事例是:当1994年全美随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同性恋者在美国的比例只占总人口的2-3%时立即引起了同性恋社群的质疑和抗议,认为研究结果不可信;虽然该项研究结果还表明,在大城市,同性恋的比例高达10%。

  早在概率统计在社会学研究中得到广泛运用之前,就有许多社会学家和性学家对同性恋行为在人群中的发生率以及同性恋者在人口中所占比例作过多种估计。

  根据德国著名性学创始人,"第三性"理论的首创者和同性恋现象的最早研究者赫兹菲尔德的估计, 同性恋及双性恋这两种人要占到全部人口的1-5%。 蔼理士在1936年估计,当时英国的同性恋者约占总人口的2%至5%,同年特曼和米尔斯估计,同性恋在大学生中的发生率为4%。1947年,麦克法兰估计全美同性恋发生率为6%据海特估计,有80%的男性和90%的女性是绝对的异性恋者;约2%的男性和1%的女性是绝对的同性恋者;蓁的人有不同程度的同性恋和异性恋经历。劳曼(Lauman)调查(1994年) 表明, 自认为是同性恋或双性恋者在男性中占2.8%,女性中占1.4%;5.3%的男性和3.5%的女性在青春期后与同性者发生过性关系; 7.7%的男性和7.5%的女性承认对同性有过性欲望;10.1%男性和8.6%的女性有过对同性的性欲望或性经历。(Hatfieldetal,115)1995年,有报道说,同性恋者在美国占总人口的10%至12%。(谢荣镇, 1995年)在英国人口中,有约10%的人自己承认是同性恋,同性恋者在人口中所占的实际比例可能比这个数字高。包括一些在行为上是双性恋的人在内。(Austinetal,148)据一些军队心理医生估计,军人中的同性恋发生率达10%或更高。佩克的调查表明,在大学教授中10%是同性恋者。

  由于有多项调查发现同性恋占人口数的10%,美国成立了"10%协会(TenPercentSociety)",意指总人口中的十分之一是以同性恋倾向为主的,尽管其中有人有过异性恋经验。学界目前对同性恋者在人口中所占比例的一物质财富看法是:十分之一也许比实际数字高了一些,但并不是高得太多。(Hyde,438)

  另有一些学者的研究,报告了高得多的发生率。汉米尔顿在1929年发现,18岁以上的人群中, 同性恋发生率为17%;拉姆齐在1943年的研究表明,高中生中的同性恋发生率为30%;辛格在1947年提出,大学生中的发生率为27%。我们怀疑,这些比例过高的发生率是有过同性恋行为的人在人群中所占的比例,而前面提到的比较低的比例才是绝对终身同性恋者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有些研究者确实为这种区别作出了明确的定义:例如贝尔的调查结果就申明是"有过同性恋行为"的人所占的比例,在他所调查的人群中,竟然有三分之二的调查对象在19岁以前有过同性恋经历。

  不少调查进一步将累积同性恋行为发生率与上一年同性恋行为发生率加以区分。1989年美国的调查表明, 至少有20%的男性通过同性性活动达到过性高潮;7%的成年男性有同性性行为;在上一年有过同性性行为的在男性中占2%。这是比例下限,因为同性恋行为是属于自诉调查中人们容易隐瞒不报的一种行为。法国1992年的一项调查表明,上一年有同性性行为的男性占1.1%,女性占0.3%。(Hyde,436-437)

  中国近年来的一些调查表明,大学男生中有过同性性行为的男性占16.6%;仅有心理倾向的占8.4; 两者都有的占4.2%.(潘绥铭,第441页)另一说是大学男生中有过同性性行为的占7.0%至8.3%..(刘达临,第113页---)

  著名的金赛调查规模宏大,方法较为可靠,是权威性较高的数据。金赛指出:"对发生率的估计可以有天壤之别。许多人认为同性性行为者少而又少,除了在医院里,人们常常一辈子也碰不上一个。但许多自己有过同性性行为的人则说,与自己同样的人占人口的50%到100%"(金赛, 第203页)我们的调查对象中也有人作出过类似后者的估计, 所他们说,60%-70%的男性都有过同性性接触。当然,这类估计仅仅反映出被调查者的个人感觉,不足为凭。

  金赛调查对仅仅有过同性性行为的人和绝对的同性恋者作了明确的区分,并提供了这两种人在人口中所占比例的可靠数据。他指出:青春期开始之后的白人男性中, 有37%的人至少有过一次同性恋行为(另一说为37%到50%);有4%的人终身只有同性性行为(绝对同性恋行为者)。此外,少年组的60%和青年男子组的48%,在少年期曾参与过同性恋活动。(金赛,第211-233页,第304页)在去除金赛样本中教育程度偏低及有过入狱经历的个案偏多等偏差因素之后,"估计全部人口中大约3%到4%的成年男子是纯粹的同性恋者。 这或许是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们能够得到的最佳估计。"

  按照金赛对美国同性恋者数量的统计和怀特姆关于各个社会和各类文化中同性恋者所占比例均十分接近并保持稳定的权威说法,可以推测,同性恋者在我们的社会中也当占到成年人口的3%至4%;如果关于同性恋成因的先天说可以成立,在未成年人口中的潜在同性恋也应达到这个比例。

  对于这样一个相对数量稀少但绝对数量庞大(在我国约为3600万至4800万)的人群,对于这一群有着独特生活方式、独特性取向的人们,我们至今一无所知,难道不应当对他们产生某种程度的好奇心吗?   第三,人样为了对某事作出判断,必须知道有关它的基本事实。对事情作出自己的判断是现代人特有的乐趣。在中世纪,人们是享受不到这种乐趣也消受不了这种乐趣的--他们由别人来替自己作判断,如上帝和教会,自己是断然不愿惹这种麻烦的。弗罗姆论述过的"逃避自由"就是指的这样一种情形。如前所述,为了享受到自己对事物作判断的乐趣,首先要了解有关判断对象的全部事实。这项研究的目的之一,就是为我们的社会中那些愿意对同性恋现象作出自己判断的人们提供基本的事实依据,即同性恋在中国的实际状况及其行为方式。   有的人说:我不需要知道同性恋是什么样的,就可以知道它是不道德的。这种人以为,对包括同性恋在内的许多事情,自己最好保持一无所知的状态。或者,越是对它一无所知,就越能保持自己心灵的纯洁,保持自己憎恨同性恋的道德观念。从现代人的观点来看,这显然是一种胆怯的态度,驼鸟式的态度--你对某事一无所知,它就会因此而不复存在吗?

  有的人说:我不需要知道同性恋是什么样的,就可以知道他们是有病的,需要加以挽救的。这种人的思维方式仍属于中世纪的范畴。即使同性恋者是需要加以救助的,我们也必须首先知道他们究竟是谁,在啊里,如何行动,是否需要我们的救助等等。就像一度流行过的一各颇具文化中心主义意味的说法:我们要去解救天下三分之二的受苦人。这种曾经被人们极其认真对待过的说法,已经变成了一个笑话。它的可笑之处在于:首先,我们并不认识这三分之二的受苦人;其次,我们不知道他们受的是什么苦;另外,我们不知道他们是否在等待着我们的解救。同理,当我们要?quot;挽救"同性恋者之时,如果一不认识他们当中的任何人,二不了解他们的处境和行为方式,三不了解他们是否需要我们的挽救,那么我们就会陷自己于可笑的境地。   在讨论同性恋产生的原因时,一种理论往往就是对同性恋的一种定义。假如你接受了遗传论,就可以说同性恋是一种遗传现象;假如你接受了心理分析理论,又可以说它是一种心理变态。这些理论可能是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然而人们往往忽略了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即同性恋是一种存在,而这一点恰恰是地重要、最基本的。

  我们说同性恋是存在的,是指有一定数量的男人或女人经常受到与自己同性别的人的吸引,这种吸引既有精神上的,也有肉体上的;他们之间会发生恋爱,过性生活。我们知道有这样的事实。至于具体是因为什么,或者应当如何对待他们,则是另一个问题。如果要研究同性恋,就必须正视这一基本事实。   以往有些同性恋研究,在接触研究对象之前,就认定同性恋是罪恶、是道德败坏、是反常变态等等。从视同性恋为变态这一前提出发所做的任何研究,其结论必然认为它是变态。当然,不能说这类研究毫无意义,因它可能有所发现。可惜的是,它发现的一切都在变态的范围之内;假如同性恋有非变态的一面,那么一定研究不到。

  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一些研究者有这样一种倾向,即在研究开始之前,首先要明辨是非,说明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这就使研究者陷入了一个两维窘境:在一切研究开始之前都应有这样一个前提,那就是研究的客体是我们所不知道的;通过研究来发现真相,是我们的目的。既然不知道,又怎样预作结论,说它是错的或它是坏的?假如你都知道了,还研究什么?   从科学研究的角度来看,没有必要也不应当作价值判断。但是,世界上已有的同性恋研究,不少都带有价值判断的色彩。回顾已有文献不难发现,同性恋研究中的价值判断,全是对研究者有利的。身为同性恋者的研究者所作的研究,总是把同性恋往有利的方面说(如赫兹菲尔德的"第三性"理论等);异性恋者的研究则把他们往不利方面说(变态、罪恶等等)。在我们看来,一项有意义的研究,其价值不在于道德评判的分量,而在于其中要有所发现。这就是我们做这项研究的主要原因和要达到的目标。
 楼主| 发表于 2006-4-6 00: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我国对于同性恋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禁止,发生在两个成年人之间的自愿的同性恋行为,只要不涉及未成年人,无人告诉,很少会导致法律制裁。但如果涉及未成年人则有可能按鸡奸罪论处;如有同性恋的配偶或其他人起诉,也有可能按照流氓罪论处;此外,警方会在同性恋活动场所施行出于治安目的的临时拘捕,但一般会很快放掉,不作记录在案的处罚,但有时也会作15天拘留的处分。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了解到的同性恋者受法律制裁的事例,大多与其他犯罪行为有牵连。 例如有一个与杀人罪有关的案例:"那年年底有一段时间,上海抓人抓得很紧,有人被抓起来了,有人跑出国了。起因是香港有一个26岁的同性恋到上海,他戴着金项链,很有钱。有几个同性恋抢了他,还把他杀了。为这个上海抓了一次。"另有一个案例是, 某同性恋者在同性恋的一个聚集场所因故与人斗殴,把对方打出了血,所以被捕后判了15天拘役。通过与公检法人员的交谈,我们了解到的情况与同性恋者的说法大致相符:同性恋者被判刑的往往都不是因为纯粹的同性恋行为,而是伴有其他罪行,如偷窃、抢劫、斗殴等。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我们听到的纯粹因同性恋而受到惩罚最重的一个事例是一个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例:有一位成年同性恋者,一个16岁(一说12岁)的男孩发生肛交行为时,被男孩的家长发现,告到法庭。尽管那男孩上庭承认自己是自愿的,那个成人仍以鸡奸罪被判处7年徒刑。 据说这就是同性恋者可能受到的是严重的惩罚。 较轻者有判处半年至3年劳教以及15天拘留。同性恋群体当中还流传着下列一些说法: "听说教小孩的判3年。"此外,据说在服刑期间发现一次同性恋行为,会受到加刑3个月的处分。

另一个由一位调查对象所叙述他的朋友的案例是这样的: "我有一个朋友,他原来是某公司的团委书记,因为同性恋行为败露而受到了开除党籍、劳改的重罚。在他被释放以后,由于他身份的公开化,家人和工厂都对他采取了不谅解的态度。他被开除了厂籍, 回到X市在一家街办小厂当搬运工。他在家人的撮合下,娶了一位容貌、人品都和他不相匹配的姑娘为妻子。现在他已有了一个10岁的儿子。可他忘不了他以前那位最好的朋友, 给孩子起名叫X X,和他那位朋友同名。他的妻子对他以前的行为有了解,他也由于身分的公开化而再也不瞒他的妻子。正是因为他妻子知道他的事情太多,我们也由疏远他到完全断绝和他的联系,我们不愿把自己暴露给不相干的人?quot;

在同性恋的遭遇中值得一提的还有一个特殊时期,那就是文化大革命时期。这个时期应当被视为一个特例,就像纳粹统治时期在德国历史上应当被看作一个特例一样。在文革中,没有任何问题的的人还要"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遑论同性恋这种不为一般人所理解同情的性取向。在那个时期,凡是被揭露出来的同性恋者,所受待遇都很严酷,轻者批判审查,重者殴打致死。北京某中学有一位美术教师,因为与男学生的同性恋行为被揭露,便被殴打致死;因为同性恋行为败露或怕被揭露而自杀的案例也有发生;最严重者有被判处死刑的。一个被判死刑的案例是这样的:

北京某中学一位男教师,因为与男学生的同性恋行为被揭露,家长告到学校,后该教师被判死刑。

一位调查对象还提到这们一个案例:"70年代有朋友去X市出差,遇到一什轰动古城的稀奇大事。说是有一对老夫妇,本是表兄妹成亲,那时大概已五六十岁了。一天邻居有客,打发小女找老妇借宿(老夫上夜班)。次日小女说出老妇是个男人。于是老妇被当特务拘留审查。经验证,确是标准男子汉。'老妇'在被捕拘留期间,觉得再无颜见人,便合目绝食,自杀身亡……如果他不是特务,其中有多少不为人所理解的人间感情,又是多么可怜的人间悲剧!"

下面这们案例对我国同性恋者所处的法律地位提供了一些线索,这位调查对象将他一生的坎坷经历详细地写给了我们: "我在部队因同同性睡觉,受过党内警告处分,当时把我当作鸡奸错误。1968年至1978年间,也把我当作鸡奸错误处理,直到判刑……我要求到医院检查,由于单位的态度,不准我去检查。后来我还是偷偷地至XX医学院检查,才知道是同性恋。然后又经北京三所医院检查,确诊为同性恋。1980年省高等法院纠正错判后,才恢复工作,但至今卡住党籍和错处期工资未补发。"在他寄来的关于撤销他党内处分的决定中有这样的字句: "XXX于1966年因犯有"'鸡奸'行为的错误,受党内警告处分。现根据本人的申诉,鉴于XXX经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确诊, 患有'同性恋'病。据此,决定撤销原给予XXX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另据双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XXX因流氓犯罪一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监外执行,后改判免予刑事处分。现经再次复查:原判认定事实不构成犯罪。因XXX患有'同性恋'病。为此撤销原判和复查改判的判决,予以纠正。"

通过这位同性恋者的经历至少可以年出以下几点: (1)有同性恋者曾因鸡奸行为按流氓犯罪判刑; (2)一旦被医院确诊为同性恋,可以使鸡奸罪变为错判并加以纠正;(3)发现同性恋行为会受到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扣发工资);(4)同性恋性得为中只取接受角色一方比取主动施予角色一方受较轻的处罚--该同性恋者没有主动肛交行为, 只有被动肛交行为。用他自己的话说,"在我与男性的同性行为中, 我完全呈现女性一样(扮演女性角色即被动角色--作者注)。"上述案例虽不一定十分典型,有地方执法水平因素有影响,但不失为了解同性恋在我国所受待遇的一个线索。

文革期间同性恋者这些法外的遭遇或过重的量刑与时代有关,那是一个法制荡然无存、全社会陷入癫狂的时代。虽然这个时代已经过去,就像一场噩梦,但是那个时期留在社会意识和人们心中的烙印极深,对于社会?quot;同性恋恐惧症"(homophobia)会有意想不到的深远影响,时至今日,也还不能说这一病症已经完全治愈。

不少调查对象有过在同性恋聚会场所被警察抓获或受到盘查的经历。一位调查对象讲了他下警察打交道的经历:"我遇上过一回警察。那是个夏天晚上10点多钟,我出去玩,路过那儿(同性恋聚会场所)玩玩看看。我和一个人正坐在石凳上聊天,警察来了。两个穿警服,两个穿便衣。让我们站起来,跟他们走一趟。我们说,我们没干什么。去了联防办公室,分别问我们地方叫什么,在哪儿工作,都说得不差。警察说,你们干嘛来了我们也知道,看你们不是疯疯癫癫的人,你们以后别给我们找事,都是人嘛……以后收敛点,尽可能少来。最后当着我们的面撕了那两张审问记录纸。我觉得遇到什么事不跑不躲,不跟那些人扎堆,就没事。"

不有一位说: :"XX的照片登在外国报刊上,公安局都不管他了,他爱怎么样就怎么样,最多抓起十几天。原来老抓他,后来警察来了,重的打他两下,轻的就骂他两句让他滚蛋。"

一位天津的同性恋者说: "那个地方现在没什么人去了,原先有人去的时候,三天两头有警察来,抓不少人,我就遇上了不下四五回,可我从来也没有让警察带走,只有两次警察要看一看我的身份证。我的原则是警察来了,泰然处之,纹丝不动,你如果一紧张,警察就会注意你了。"

"这两天我去XX公园, 我觉得那里的人层次太低。还碰见抓人,警察抓了两个人。"

"我碰上一次联防的, 他们看了身份证就放我走了。听说抓的是在公共场合做爱和和小偷小摸的人,不做这种事的一般不会抓。"

"严打那段时间, 那些地点天天抓人。每天都是夜里10点以后开始抓人。一个冬天的晚上,我去XX厕所,刚进去,时来一个老头往里看了几眼。我刚出厕所,老头就喊:站住,还问我是干什么的。我说我回家,你看我干什么了?这时围上一大群人。幸亏我事先打过腹稿,说下班路过上厕所什么的,对答如流。最后老头说,以后别来了,放我走了?quot;

"那些地点到周未一大早就有人,中午也有,至晚上9-10点之间,能有几十人。经常有联防队的去。我认识一个五十多岁的,夜里去那里散步,被警察盘问。有一个小警察为他开脱了几句,他回去以后就想入非非,以为那小警察也是我们这种人。

"在XX厕所, 联防队的两头堵,把里面的人都抓住了。那段时间XX也是每天抓人,但是每天还是有人冒着危险去。人们形成了默契,只要见到里面有人玩,就有人主动去门口放哨,见人来了就咳嗽一声?quot;

"我遇上过便衣以及警察抓这方面的人, 好几次。只有一次警察问我要身分证一看一看,其他时候便衣或警察把我周围的人抓住了,就没有抓我。这也就成了我在这些人面前最值得夸口的地方了。我不喜欢一大堆人在一起围着大呼小叫的,好像是就怕别人不知道他们是同性恋似的。我最讨厌这种人。我就一个人在那里,见了他们当中比较高雅点的也就相互点头,其他人我不理,怕找麻烦。如果和他们说话,正巧警察来,一定会被抓走。我自己独往独来最安全。警察来了他们都要开溜,可我不动,还站在那里泰然处之,神采奕奕。警察也是大傻瓜,从我面前走过,也不瞧我一眼。"

一位东北X市的同性恋者心有余悸地回忆了他受警察羞辱的一段往事:"我的性倾向对家庭成员是绝对守口如瓶的,可有时我们也会遇到麻烦(指被执法人员发现或者被一些不相干的人发现),为了能摆脱麻烦所带来的后果,我们会千方百计地乞求他们高抬贵手,那时的心理状态是地惧怕家庭成员的知晓。在乞求中,有时难免受到凌辱。比如,有一次在公园,我被公安局的同志发现了,当他问明我的身份以后,让我第二天上午去公安分局刑警队一次,并警告我,如不去就通知单位及家属,而且要给予我拘捕处分。当时吓得我大汗淋漓。第二天我硬着头皮去接受教育,在那里,他们像看本洋景一们。十几个人轮流审我,问的详细劲让我都羞于回答提问。在小屋子里有的警察让我表演同性性行为的动作……当时我的泪水伴着汗水往下流,我乞求他们高抬贵手,放我一条生路。当我从那里出来时,就像大病一场一 样。愧疚,自责,后悔,一齐涌上心头。在我提心吊胆地等待一段时间以后,没有发生我认为最可怕的事, 在心里认为这场凌辱还是值得的。"这个事例揭示了同性恋法律地位的暧昧不清的最坏后果:它导致了同性恋者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将带来什么后果、受到何种处罚;导致了某些人可以随心所欲地盘查、恐吓当事人;导致了某些人窥探别人隐私的变态心理的发作;摧毁了同性恋者作为人的正当权利意识。最令人心酸的是,当事人竟然觉得,由于警察最终为自己保了密,自己所受的凌辱是值得的!由此,中国同性恋者地位的可怜和可悲可以一览无余。 调查中有少数人流露出较强的对立情绪和法律权利意识; "那次我去XX碰上联防队抓人。我的朋友进了厕所,我在外面等他。联防的拿手电照我,问我在那里干什么。我说等朋友,朋友上厕所。我说:凭什么不可以在这里,在这里犯法吗?后来他们把我们带去办公室审问,还查了我朋友的笔记本。他们态度很粗暴,也不出示任何手续,他们凭什么问我?quot;一个被警取缔的异装表演队成员说;"他们抓我们时,我们说:梅兰芳可以反串表现古代女性,我们表演现代妇女为什么就不行。公安局的说:你们别跟我说这个……"

对于按流氓罪判处劳教和拘留,许多同性恋者十会害怕,但也有些人不太害怕,尤其是那些已经有过被拘留审查经历的人。他们认为,只要行为不被抓到就无法判刑, 而同性性行为因为大多是在私下进行的,被抓住"行为"的机会很少:"这事是民不举官不究。 有的人不论什么场合都干,让警察抓住现行就不好办。"有些人在同性恋活动地点被治安拘留,关几天之后由单位领导或亲属领回。我们调查过程中,了解到有学校教师被校长领回、儿子被家长领回、父亲被儿子领回的事例。

调查对象对警方治安拘留后"通知单位"的作法反应十分强烈,一位调查对象说:"我认识一个人搞同性恋被捉后通知了单位, 他们单位不大,人数不多,结果弄得大家都知道了,造成他破罐子破摔,越发上街胡闹去了。我认为即使出于矫正的目的也不应这样通知单位。"另一位讲了这样一什事;"X市不一个同性恋,二十多岁,人很漂亮,因为被抓后警察问他名字,他不说,警察威胁说要通知单位,他就自杀了。 "那些社会地位较低的同性恋者,有些似乎不大在乎,例如一位因盗窃罪判过刑的调查对象说; "通知单位,单位也会为你保密,这事怎么说呀,不是偷也不是摸。 说有同性恋行为又没抓住把柄,单位也没法说什么。"可那些社会地位较高的人则相当害怕这种作法。一位调查对象告诉我们,他的一个恋人不慎被抓,材料要送单位。他是军人、医生,又是党员,非常害怕通知单位,于是这位调查对象想办法托人将材料销毁了。

由于同性恋者当中普遍存在对警方的恐惧感,就产生了一些冒充便衣警察的讹诈事件。 一位调查对象讲过一件事:"有个30多内岁的人专爱冒充警察吓唬人,结果让大伙打了一顿,几个月起不来床。记得有一回我打电话,他在旁边非要看我电话号码不可。 "据说有个同性恋者曾干过联防队,后来他常常悄悄跟踪同性恋者,看见人家回家进了门,就到居委会以联防队名义打听出人家的姓名,然后去找人交朋友。还有一位调查对象提到:"有次我碰到一个人装成联防的,追我,我跑掉了。"一位中年人说:"我有次碰上一个比我小几岁的,说自己是便衣警察,我说我也是,结果他不是。即使去了公安局,如果你跟我做了这些事,也就说不清了。所以我不大怕警察。"

调查对象们认为识别便衣警察并不困难, 有一位说:"便衣的眼光特别横,带着蔑视、 严厉的眼神,表情特别严肃?quot;但也有人因辨认不出便衣警察而落网的。有时便衣警察会假装成同性恋者引他们上钩,然后加以逮捕。一位同性恋者讲过他朋友的一次遭遇: "我告诉我那个朋友别出去,他不听我的话,还是去了,结果他搞上的第一个人说是个便衣警察。那人说带他上家里去,一带说直接带进公安局去了。"

同性恋者当中有种说法, 认为公安局的一般不打人,联防队的打人:"上个月抓得最紧。 在X公园厕所里,联防的让他们靠墙站成一排,把鞋脱了,拿电棍打。一般联防队的打完就放,吓唬吓唬你。有的联防队员晚上值班没事,就弄个人打着玩儿。 "有人传笑话说,联防队员是这样鉴别同性恋者的:先让他们看自己指甲,要是指头往前伸着手心向下看的就是正常人,像女人一样手心向上蜷起手指看的就是同性恋;然后再让看自己的鞋底,从前面抬脚看的是正常人,像女人一样从后边翘起扭头看的是同性恋。如果所传不误,这种同性恋鉴别法倒可以作为一般公众对同性恋无知状态的写照。 同性恋社群中传播着不少有关抓人打人的消息, 有些极为恐怖,如"XX地方抓人把肋骨都打断了"等等。一位调查对象说:"我碰到一个人,他给我讲了他被抓后的经历。警察管他叫兔子,问发生了关系没有,他说没发生。如果承认发生过关系,就算你流氓罪,不承认就拿电棍打他?quot;"一个朋友告诉我,那天夜里十二点半,他和朋友在公园里走。被警察抓住,他被拘禁了15天,在时而警察用电棍打他,还拿走了他的100多元钱。"

对于进公安局后把别人供出来,同性恋群体行为规范是不允许的,这们做的人会引起反感。 一位调查对象说:"圈里也有打架动手,争风吃醋的,可就是抓进去供别人,会有报应的。有个人带着警察抓人,结果被车撞了。那次我们在那儿吹口哨、跳舞,让他去买冰棍,一辆皇冠车把他撞了。"

一位同性恋者讲了他被人供出来而被逮捕的经历: "那次有一个我在XX公园认识的人被警察抓了,他把我给供了出来,警察就到我家里把我抓走了。在派出所,他们让我交待我的全部行为,逼问我'说不说?说不说?'但是他们没打过我。后来家里通过熟人说情疏通关系,把我弄了出来,一共关了我10天。据我观察似乎没给我记入档案,因为单位里的人不像是知道了什么的样子,我后来出国也没受影响。"

在成年人之间发生的自愿的同性恋行为目前在我们社会中面临的最大威胁还不是法律制裁和警方的治安拘捕,而是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这一点是中国社会特有的控制方法。在西方国家例如美国,在那些规定同性恋为非法的州,同性恋活动会受到法律制裁,但实际起诉的案例极为罕见;在规定同性恋为合法的州,这种活动不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当然更不会受到行政、雇主的公开制裁,而只会受到不予雇用的威胁,这就导致美国同性恋者要求平等权利的一项主要内容:平等的就业机会及与此有关的反对道德歧视的要求等等。在中国,行政处罚却成为同性恋者面临的主要威胁。 目前,对同性恋行为的行政处罚办法处于无法可依的状况,因此各个单位处理的宽严幅度很大:有的单位不作任何处理;有的单位采取取消一级浮支工资或停发数月工资的处分;有单位给记过或留厂察看处分;有的单位采取内部调动工作或限期调离单位另谋出路的处分;还有开除党籍,军籍、开除公职的处分等等。 调查中了解到的一个个案的处理方法是这样的:有一位作饭店侍者的同性恋者,由于在同性恋聚会场所不慎被抓,公安局通知了他所在的饭店,饭店想起曾有顾客抱怨过,这位侍者听说话声音是女人,抬头一看是男人,令人不快,结果把他调到小卖部去了事。

一位同性恋者曾任某单位干部,后因搞同性恋活动被下放到某工厂当工人。由于他工作能力强,渐次被升为车间主任,副厂长,终于又回到了原单位任职,后来,他的同性恋活动第二次被人发现,加上整个党时被人揭发有同性恋行为,材料报到上级单位,他终于受到开除党籍、厂籍的处分。一位党员调查对象为我们提供了这个事例,看来这种处理方法是目前一些单位对同性恋行为的典型处理方法。 另一个受行政处分的案例是这们的: "我认识一个40多岁的人,他工作勤奋,脑子也好使,给领导印象一直很好。一天晚上他值班,和他一起值班的还有一个小青年, 他硬把那小青年拉到他背窝里,让人家X他肛门,人家不干,把他告了。他受到降两级的处分。"

《爱知简报》 上曾刊登过一位记者以信件方式提供的事例:"我曾相识一个青年朋友,他美俊而且开朗、活泼。他教高中的语文和历史。只要他讲课,教科书上刻板的文字就复活成一种激情,一种生动,课堂上就充盈着一种生气,一种魅力。所以,他不只成为最受学生欢迎的一个老师,也成为教师中公认的青年才俊。可是,他和一位旧日同窗的同性恋活动不幸败露,被那同窗的太太闹个天摇地动。一夜之间,他就被人当成了另一种人。他被发配到一远郊的一所普通中小学复式校去做行政工作,负责安排师生的吃喝拉撒睡,包括上下课的打铃和烧锅炉--一种没有明确说法的'劳动改造'而已。我借一次到该地采访之机,抽个空闲去看他。在昏暗闷热的锅炉房,他坐在矮凳上,守着一只高凳凳上是一杯烈酒和吃了半个的咸鸭蛋。那个才华横溢的青年不见了,那个潇洒英俊的青年不见了,头发凌乱,胡子拉茌,全揣上下灰扑扑、 皱巴巴。当我用最有诚意又最没有诚意的套话劝他'跌倒了再爬起来', '要振作',不要自甘沉沦时,他对我笑了,那笑容给我一种恐惧感,因为我看不出是他自己苦涩的无奈,还是对我傲岸的嘲弄,他就这么笑着说;您就不必费心了。 我嘛,以往所做的一切的一切,只有一个目的,就是为了掩盖我的'流氓本性'。 "(《爱知简报》第9期)这个人所遭受的惩罚虽然无不及监禁、劳教严酷,只不过是调动了工作,但对当事人以及对社会正义的伤害并不稍轻。这是因为它是罚不当罪的,因而是不公正的处罚--他的行为并没有受害者,而且也够不上像卖淫、吸毒那类没有受害者的犯罪;而即使最轻微的处罚,如果是他不应得的,必定会造成极大的伤害和痛苦。因此,同对一桩罪行量刑过重相比,对成年人之间双方同意的同性恋行为的最轻微的行政处罚是更大的不公正,是更大的错误,因而会对一个健康的社会造成更大的损害。

一位年近八旬的老年同性恋者的经历最能说明中国同性恋者所感受到的来自行政机构方面的禁锢和压力, 他说:"我真正的生活是从60岁才开始的。以前在职的时候不敢做这些事,直到退休后才有了一些自由。我此生最大的乐趣是我在60岁以后才体会到的性快感。 "他在这样的高龄,精神仍十分矍烁,,开朗安详,甚至给人一种神采奕奕的感觉。他讲到自己的养生之道,一是经常锻炼,包括游泳;再就是保持一定数量的性生活, "取得性的和谐",据他说,到目前为止,他"每10至15天不X(指射精)一次,就睡不好吃不香"。他的经历发人深省,令人感到其中的辛酸和执著,以及生命的隐忍与渴求可以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同时也使人意识到同性恋者对于行政处罚的恐惧可以达到什么样的程度,而这种压制是多么摧残人性,多么没有道理。

一位调查对象对自己行为一但败露可能面临的处罚的估计是: "只要是党员一定是先开除党籍,不是党员才进监狱。开除党籍就算是惩罚了。在我头脑中,一旦出事就是最多不当党员。 "他对处罚办法的这一估计,显然参照了我国对许多其他问题(如贪污受贿等)的处置办法,因此较为可信。用西方的标准看,这种作法虽不涉及法律,但涉及了同性恋的平等权利,其中包括就业权利、擢升机会等问题。

近年来发生的一个事件可以反映出同性恋在我国的法律地位,那就是安徽无为县一对女同性恋者(潘玉珍和林永霞)的恋爱。她们被林的父亲告到公安机关,要求严肃处理。公安机关调查此案后,感到棘手,于是逐级上报,最终得到的省公安厅的批复如下: "巢湖地区行署公安处:关于你们报的无为县同性恋案件,我们已报公安部,并给予答复如下:什么是同性恋以及同性恋的责任问题在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你们所反映的问题原则上可不予受理,也不宜以流氓行为给予治安处罚。 本案具体如何处理,可与检察院、法院等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公安部的批复为这两位同性恋者免除了按流氓罪治安拘留15日的处罚(县公安局报批的处罚)。(曹雷等,1993年)

由于在我国对同性恋行为没有法律条文明文规定,法律机构和各行政单位、企事业单位对同性恋的处置方法又是那么五花八门,以致同性恋群体中的人们对自己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也多是模糊不清的。从问卷答案看,大多数调查对象安全感程度不高,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有危险的";其次是不知道自己行为是否有危险的人;少数人认为"没有什么危险"。在回答"您认为自己的行为一旦暴露会有哪些后果"这一问题时, 大多数人答"不知道"。在少数作了具体估计的人们当中,答"可能判劳教"和"可能受到行政处分"的人数,略高于答"可能判刑"和"可能受到拘留"的人数。

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律本身还是同性恋者对自己行为法律地位的认识全都处于一种若明若暗的状况之中。

对于目前同性恋在我国法律地位的模糊不清,同性恋者当中大体上有两种看法,一种是肯定现状的保守观点;另一种是否定现状的激进观点。 持肯定现状的人们认为: "中国不会有专门针对同性恋的打击行动,一般抓捕活动都是和治安问题连在一起的。我认为中国同性恋面临的主要困难是传统婚姻的压力和传媒咨询的缺乏。没立法的好处是,这位首长说应当宽一点,就松一点;另一位说要严一点, 就紧一点。"还有将中国同性恋者的法律地位与西方作比较,认为中国法律比外国的宽松: "中国比外国松得多。外国同性朋友住一块儿不行,异性住一块儿行。我们的法律也比外国松,谁管你这各。咱们这儿除了抓到现行,一般不管?quot;"我觉得中国人对同性恋比较宽松,只要不买不卖(指嫖男妓作男妓--作者注),不偷不抢,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持保守态度的人们中,一位同性恋者的观点有一定代表性,他就是那位提出"三不主义"的"老年同性恋者",他的"不婚,不怨、不露"的第二"不"提出: "不埋怨自己的处境。比起欧洲中世纪或德国法西斯对同性恋者的残酷迫害,目前中国同性恋者的处境虽不尽如意,但已有天壤之别。随着性学的普及、文化的提高,同性恋者一定会如同少数民族或有色人种那样,受到公正的对待。同性恋者不必再埋怨先天的遗传和后天环境,完全可以自主地顺时度势,善自为之,保持良好的心境,过上幸福的生活,安度一生。""只要看到当今欧洲仍有新纳粹分子迫害犹太人和其他少数民族, 美国仍有三K党残余分子迫害黑人,仍有人对同性恋者咬牙切齿,到处都有容不得异类的小人,同性恋者就不应幻想短期内会有充分宽松的容忍同性恋的社会氛围。同性恋者们本无意于招惹什么反对什么显露什么,只企盼社会容许他们能按自己的性定向顺顺当当地生活下去。"

持这种态度的人一般在同性恋权利问题上表现得相当低调, 例如这一位:"一旦男同胞们染有同性恋的行为,改正和治疗都是不可能的,也许会因为环境的改变,在短时间内有所收敛,但决不是改正。在我所接触的朋友中,随着年岁的增长,对自己的行为有些时候就能好多了,但彻底的杜绝是不可能的。由于我已过不惑之年,对于年岁大些的朋友及年轻的朋友都能谈得来,各层次的朋友们也都敬重我的为人,对他们的思想动态我是十分清楚的。我想为我们的行为辩解是非曲直,我们知道,就我们祖先留下来的传统道德观,对同性恋是不会给予认同的,而且我们自己也不想象西方国家那样给同性恋者以社会上的认同及地位的合法性,只求能在社会文化中人们能宽容一些(稍宽容一些)就已经是很感谢了?quot;

一位年轻的同性恋者说: "我不希望曝光。我听说过有人搞同性恋聚会,不是让人们理解同性恋,倒像是在推广同性恋。这么做就过头了,超出政府能容忍的范围。我候同性恋权利是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要想达到合法化,至少还要半个世纪。"

不少中国同性恋者认为,自己所面临的最大困境不是没有合法的地位的问题,而是社会观念中对同性恋的不理解、不接受、不宽容,因此激进的态度无法奏效:"在我看来,同性恋在中国的境遇是,没人说你犯法,但不少人心里会鄙视你为不洁,为怪物,为不道德者,或是社会丑恶现象。社会歧视比法律的作用要大行多。同性恋既不是犯罪,也不是缺德;既不是生理病态,也不是心理异常,是一部分人的生活方式。在不危害社会治安,不妨害他人生活的前提下,希望社会能给他们一定的宽容度,允许他们按自己的生活方式生活。"

因此,持保守态度的人大多只限于呼吁社会的理解和宽容,不主张进一步的行动。 一位同性恋者呼吁社会应对同性恋者持下列态度:"正视他们,理解他们,帮助他们。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好同志间的关系,建立理智的友谊;不要责怪他们,不要用异样的神态看他们。"

有位教育程度较高的同性恋者说出一句令人震惊的话, 他说:"现在不是社会怎样帮助我们的问题,而是我们怎样帮助社会的问题。"他对这句话所做的解释是:同性恋者应当帮助人们来了解自己他还说: "社会为什么会误解我们?他们根本不了解我们,就盲目地批评我们。同性恋都也应提高心理素质,克服自卑感。这就好比大多数人喜欢吃香的甜的,可有人喜欢吃苦的臭的。不应当强求后一种人改变。他们并没有什么错误,他们想吃苦的臭的就应当让他们去吃。"

一位文化水平较高但自承并不热衷于同性恋权利的调查对象是这们解释自己的想法的: "具体到争取权利的问题上,我想所谓权利就是要求跟别人一样;而这个一样绝对不是一样的倒霉,而是一样的幸运和幸福,可所谓的幸福却完全是个人的事。我相信好些同志在没有所谓的同性恋权利保障时也顺利或顽强地过上了幸福生活,而straight恋人们却不缺打闹离婚,并不全都幸福。真的,个人的幸福与否实在只关乎自己个人。"

对我国同性恋处境持否定和较激进态度的人则是这样看的: "中国的同性恋在法律上地位不明确,并没有具体条款视同性恋为非法。这使我想到了中国的新闻检查制度:虽然没有正式的新闻检查,可大家心里有本账,知道什么可登什么不可登。可以想见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有关同性恋的法律条文还会是空白,可大家心里知道会怎么处理,公检法的心里知道,他们跟着感觉走。苦的是老百姓,他说你犯了流氓罪就是犯了,我又凭什么说我没犯呢?quot;

持这种观点的人大都比较年轻,文化程度较高,权利意识较强。他们希望中国能够立法保护同性恋者的权利,并希望中国也能形成同性恋社团组织,来保护同性恋者的权利,同时约束同性恋者的行为。

一位调查对象提出: "我希望当权者方面制定关于同性恋的正式法律。一般老百姓也许较难接受,但不会强烈反对,因为不碍他们什么事。"

"同性恋这种行为完全可以由法律法规加以保护和约束, 好比以前婚姻是群婚制,一夫多妻制发展到一夫一妻制。同性恋这种行为目前不少处于一种混乱状态,许多gay有好几个伙伴, 乱伦。那么,可由法律规定,只能是一个gay对一个gay。实际上同性恋是一种对社会无害的行为,只要社会规范加以约束,调整,完全可以和异性恋一样。"

"组织一个社团确实不失为一种抵御AIDS(艾滋病--作者注) 的办法,它鼓励人们建立一种有责任感的关系,社团活动也有益于缓解一些性紧张。对比于西方。A mono gamous relationship(一对一关系--作者注)更适合当前中国人的价值观,从而避免性乱。顺便说一句,我虽然没有兴趣于性乱,但我觉得别人有权做他们想做而且对大家包括他们自己无害的事。"

"我希望人们能进一步理解我们。 我相信,随着文明、进步的推进,同性恋总有一天在世界上、也会在中国被人们接受并成为合法,只是时间问题。我们仅仅是生活方式不同,其他任何方面与常人无异。有时,或某种意义上,则更为优秀。至少,毫不逊色。"

"我是一名gay。首先,我毫不认为我的倾向有任何不正当的地方。我是坚信这是人类天性的一部分的。我从未想到过要纠正我的这一倾向。其次,我不快乐,我感到了巨大的压力,感到了别人强加给我的羞耻感。我为此曾感到了精神崩溃般的感觉。 我为社会对我们的不公而感到愤怒异常。 再次。 我对外国告别是美国的gayliberation(同性恋解放运动--作者注) 特别感兴趣,我很留心这方面的报导和论述。 我坚信,要想改变社会对我们的不公待遇,只有组织起来,形成gay们的社团组织,使个人的力量成为集体的力量,积极参与政治生活,才能达到这一目标。"

一位表示愿为同性恋权利贡献力量的人说: "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个觉醒的过程。坦诚、民主和透明比永远躲在角落里好。像在80年代中刚接触同性恋这个词时,一般人都觉得很不理解,很神秘,很不正常;现在人们就不觉得神秘、怪异了,慢慢理解、习惯了。我觉得这总比别人把你看成怪物要强些。希望能继续进步。 一位留学生同性恋者从国外写信来说: "来此后, 接触到一个新词, 叫homophobia(同性恋恐惧症或厌恶症--作者注) 其实是25年前Stonewall(石墙暴动--作者注) 事件引发的世界性的gayliberation开始后就经常讨论的问题,只不过以前我没注意到,现在才发现报刊书籍宣传材料电视广播等随处可见。我不知道中文对homophobia的翻译是什么。但现今中国社会的100%的homophobia性是毫不含糊的,应是开始改造改造的时候了。"

凯特(Kite)设计了一套度量同性恋恐惧症的指标:

1、我不介意朋友是同性恋者。2、如果我发现我的室友是同性恋者,我会另找住处。3、如果我的孩子的一位老师是同性恋者我不会意。4、我认为同性恋解放运动应当肯定。强烈同意1分,强烈不同意5分;1、3、4正着算,2反着算;总分越高同性恋恐惧症程度越高。 (Hatfieldetal,118)在中国,同性恋恐惧症的状况是同性恋研究中一个尚未有人涉足的领域。

总之,同性恋在中国的处境也像许多其他问题在中国的情况一样,面临的不是严酷的迫害和极端的仇视--西方的同性恋者一度面临这样的迫害和仇视--而主要是主流社会的忽视和蔑视。这本是一种稍好的处境。然而,也因此使中国的同性恋者滋长了一种苟且偷安的心境,希望永远躲在阴影中生活,与世无争,不愿也不敢发起激烈的改造。这种"中庸"的处世哲学深种于中国人的传统文化和心态之中。因此,这种情况看来还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直到西方同性恋权利运动取得更多进展,例如在更多的边家和地区争得合法地位、同性婚姻权利、平等就业权利,在世界上更多的人们对同性恋的看法有了更大的改变之后,中国的同性恋者才有可能在更大的程度上为中国社会所接容纳,得到较好的待遇
发表于 2006-4-6 10:58:25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真需要多一些宽容给他们。。。真的很理解他们,对于自己的性取向我想他们也是无奈的和痛苦的,谁不希望自己过上幸福快乐的生活?!可是这与生俱来的特性却要伴他们渡过痛苦的一生。。。

我强烈支持同性恋婚姻,虽然自己并不是。。。。
发表于 2006-4-20 18: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知道 情感上支持,但理论上是否已健全了呢?
 楼主| 发表于 2006-4-20 22:40:54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年又一次搁浅了
发表于 2006-5-7 06: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不过选择等待
发表于 2006-5-7 22:3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aromap 于 2006-3-1 03:51 发表
我建议可以学习法国的制度:设立一个介于婚姻于同居之间的COUPLE关系,叫"公民契约协定”,
这个关系比婚姻轻,比同居重,财产继承等制度都等同于婚姻。然后随着社会容忍程度提高,一步一步过渡到真正的婚姻。


强烈赞同
发表于 2006-5-12 22:42:23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反对!!!!!
我们国家目前不具备认可这种婚姻的社会基础
同性恋爱和同性婚姻不像电影或者其他文学作品等描写的那么简单
发表于 2006-5-14 19:02:51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说同性之间没有真正的爱情?!
 楼主| 发表于 2006-5-24 15: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关注一下央视国际网站,点播5月9日的新闻会客厅
http://www.cctv.com/program/xwhkt/01/index.shtml
发表于 2006-5-24 21:24:00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一個人都有權利選擇陪伴一生的伴侶~~~WHATEVER  HE OR S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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