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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性的欲望与宪法权利:对消极自由的一种自由主义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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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 17:2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浏览正文前大家要熟悉的词条知识:

英国的沃芬敦报告(Wolfenden repor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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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lfenden 是指1950年雷丁大学(Reading University)的校长 John Wolfenden 。当时同性恋还被认为是一种病,同时任何同性恋活动—在公共场所和私人空间的,都是犯罪,不少同性恋名人也被警方网罗。

1954年英国内务部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研究在法律上应该如何处理“同性恋犯罪与卖淫”。这个14人的委员会成员都是所谓“社会贤达”,并没有激进份子,从不掩饰他本人对同性恋的厌恶的Wolfenden 被政府选择担任主席。然而当被要求抛开个人立场,基于事实证据作出合乎道德与法理的判断的时候,这个委员会的报告结论是“同性恋不是一种疾病”以及“任何成年人之间,相互同意(consenting adults),在私下进行的同性恋活动不应被认为是犯罪活动”。

这份花了3年时间提交的“Wolfenden Report”,引起广大反响,被认为是英国历史上对同性恋看法的转折点,也被诸多学者公认为是西方国家对同性恋合法化的转折点,具有里程碑意义。1997 年英国同性恋杂志 Pink Paper 在评选“500位同性恋英雄”时,这位厌恶同性恋的 Wolfenden 名列第 45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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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olfenden Report的观点发表之后,在英国引起了自由派和保守派不同的反应,保守派当时英国上议院大法官Lord (Patrick) Devlin马上就发表了演讲,专门针对Wolfenden Report的观点,演讲的题目是道德和刑法。Lord (Patrick) Devlin在演讲中提出三个问题,并对这三个问题作出了回答。

   第一,社会有没有权力在道德问题上作出判断来?有没有一个公共道德的层次上,所有的道德都是个人的判断,这是涉及到保守派最激烈的争论问题,是不是所有的道德都是私人的?

   第二,如果社会有权力对道德问题作出判断的话,那么社会有没有权力运用法律来强制的把这个道德贯彻下去?

   第三,如果社会有权力贯彻的话,那么,所有的道德问题都运用法律来强制呢?还只是在某些问题上运用法律来强制?如果只是强制某些道德问题,不强制另一些道德问题,那么,它有什么基础,什么根据呢?

   Lord (Patrick) Devlin大法官的批评表面上看起来没有任何学理性,实际上这里面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哲学,支持自由派和保守派在近代自由派和保守派有一个最根本的分歧,实证主义和自由主义按照密尔的观点应该说是有联系的,实证主义的核心密尔主要批评的起点,其中一个就是事实和价值分离。对于事实,科学是可以作出描述的,但是所有的价值问题它后面都不可能有一个道德的基础。有人认为这是韦伯的观点,其实这不是韦伯的观点,这个观点是从休谟开始的。那么,它的基础是什么?社群主义!特别是到了韦伯那里是比较典型的,都是我喜欢的东西我说它就是好的,我不喜欢的东西我就说它是差的。霍布斯是这个观点,边沁的功利主义也是这个观点,密尔也是这个观点,世界上没有所谓客观的道德的东西,所有道德都是主观的。密尔的自由主义基本沿袭了近代自由主义的基本的道德,政治的目的不在于追求一个善的生活(good life),而在于追求一个有秩序的国家(state),政治的目的是保卫和平,而不是追求善。因此,密尔在构建自由原则的时候,他把唯一一个可以对个人自由进行限制的标准放在自我防卫(self-protection),社会没有权力强迫一个个人去追求强的国家,社会有权力保障人的秩序。

   现在Lord (Patrick) Devlin提出三个质问,社会有没有权力运用法律来强制的把这个道德贯彻下去,但是他的回答是,有!为什么?Lord (Patrick) Devlin讲:第一,任何社会它必须有一个共同的道德基础,如果没有这个共同的道德基础的话,这个社会就会完全崩溃,社会的秩序就难以维系。所以,一个良好的社会一定有某种共享的价值和道德,如果没有某种共享的价值和道德,这个社会的秩序就难以维系。因此,Lord (Patrick) Devlin讲,社会有权力来运用法律来强制的把这个道德贯彻下去,事实上任何社会都在作出自己的判断,任何社会的道德和宗教都是有联系的,比如在西方都认为一夫一妻是正确的,如果有人娶了两个妻子我们都认为是错误的,因为一夫一妻是我们社会共享的价值观。第二,社会有权力与责任运用法律手段(enforce morals)把道德强制的贯彻下去。他说:“有一些道德是关乎整个社会生存的根本的价值观。比如,一夫一妻制的基础是我们的道德,道德的基础是我们基督教的信仰。例如伊斯兰就想采用多妻制,但是我们说,在英国不用法律强制一夫一妻制吗?强制一夫一妻制的基础是什么?只能是道德!第三,社会是不是对所有的道德都进行强制呢?任何一个保守主义者当他讲到一种法律强制道德的时候,他面临着一种危险,特别是在一个多元社会、多元文化、多元价值观的社会里面,确实面临着一个危险,是不是所有的道德都要强制?是不是伊斯兰社会就有权力强制多妻制或者强制不吃猪肉这个法律,让所有人接受呢?因为任何一个不同的文化和社会都会有不同的传统,根据这个传统产生了道德,如果说法律有权利把这个道德强制给个人的话,哪些强制,哪些不强制,他说:“English law has evolved and regularly uses a standard which does not depend on the counting of heads. It is that of the reasonable man. …It is the viewpoint of the man in the street – or to use an archaism familiar to all lawyers – the man in the Clapham omnibus。意思就是,我们有一个标准,这不是靠民主来制定,也不是依赖某种抽象的原则,哪些应该强制,哪些不应该强制,在大街上走的人或者在公共汽车上的人都应该知道,哪些应该强制,哪些不应该强制,你能接受同性恋,不接受!我们就要惩罚这个制度;你能接受妓女吗,你能接受色情的刊物吗?不接受!我们就要惩罚这个制度;你能接受伊斯兰教吃牛羊肉吗?接受!接受就不惩罚。

   Lord (Patrick) Devlin的批评出来以后,马上激起了自由派的反批评,这个自由派的干将就是H.L.A. Hart,他说,我简直不能想象如此粗俗的法律观点,既然去问公共汽车上的人哪些应该惩罚,哪些不应该惩罚,把这个作为法律上的依据,如果那样的话我们这个世界上就没有办法判断哪些是好的哪些是坏的了。如果你到伊斯兰教社会中去问他们,是不是所有吃猪肉的人都应该惩罚?所有不信奉阿拉伯的人都要惩罚?那么,这个文明社会的标准是什么?你完全回到宗教宽容之前的那种社会道德价值判断,这行吗!这场辩论是非常有意思的。

   
   —— 李强(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楼主| 发表于 2008-9-2 17:2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附PDF:新加坡‘我等之辈’:威权政体与情慾驯服

“我们必须审视整个新加坡政治形势后才能做决定…但我们的看法是,现在新加坡社会还相当保守,关于同性恋的问题,还未到进行质变的时候。”

— 新加坡现任总理 李显龙 Lee Hsien Lo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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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9-2 17:31:12 | 显示全部楼层

性的欲望与宪法权利:对消极自由的一种自由主义检视

作者:沈阳
刊登于《中国书评》(上海人民出版社)第五辑

  “我们其实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像施特劳斯学派这样看上去很晦涩的哲学为什么在美国八十年代有这么大的影响,其基本问题是到底有没有‘自然的权利’,如果没有‘自然的权利’,那么什么都可以成为人的权利,例如今后如果儿子要和妈妈结婚,父亲与女儿做爱,甚或人与猪狗做爱结婚,是不是也应该都是 ‘宪法权利’,因为都是他们的个人自由,并没有妨碍他人,完全可以符合自由主义原则的。这些问题与后现代福科等人提出的问题在深刻程度上是一样的,例如什么是‘正常’什么是‘不正常’,什么是疯的什么是不疯,什么是病人什么不是病人,对法律而言什么是罪犯什么不是罪犯,什么要负法律责任什么不要,说到底就是什么是对错,什么是是非,什么是善恶,根据何在?如果没有根据,则所有我们人类习以为常常‘社会分类’(classification)例如有罪无罪、有错无错就都成了问题。如此问下去自然会发现最简单最明白的问题其实都是最复杂最不明白的问题。” [1]
  
  在“与友人论美国宪政书”中,甘阳先生向自己的友人介绍了他对当代美国宪政制度实践的思考,并对中国学术界、尤其是自由派学者对西方哲学的解读之下的强烈的问题意识进行了激烈的批评。正如“自由主义:贵族的还是平民的”一文体现出了甘先生对自由主义的某种偏见[2],在这篇发表于2003年的“与友人论美国宪政书”文章中,甘先生又一次对自由主义思想原则进行了歪曲。
  
  既已发表,就不仅仅是一封书信了。因此,笔者拟从甘先生在美国宪政问题上指出的“儿子要和妈妈结婚,父亲与女儿做爱,甚或人与猪狗做爱结婚,是不是也应该都是‘宪法权利’”这个细节开始分析,籍此指出,甘阳先生对自由主义的误解并非是一种偶然,乃是一以贯之的一个重大政治哲学偏见;考察整个思想史,这种偏见并非孤例,而是有其强大的历史渊源和知识背景的[3]。
  
  一、 性欲书写的自由历史
  
  就本质而言,人是一种动物。性欲,更理性地则以爱情为名义,之于人的重要意义无需赘言。人类学的考察早已表明,人类的两性关系发展经历了一个从群婚制到一夫多妻制(或者是一妻多夫制)最后到一夫一妻制的衍变过程,这一历史同时被视为人类从野蛮到文明的进化过程。两性关系的“进化”既然已被视为人类文明发展史的一部分,“厚今薄古”就势所必然了。
  
  于是,一夫一妻制时代的人们彻底否定了群婚制和一夫多妻制(或者是一妻多夫制),并且立法禁止了一夫一妻制之外的任何关系。不仅如此,法律还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倘若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发生了性关系,在文明的人看来就是“乱伦”,必须受到道德上的谴责、甚至是法律上的制裁。
  
  人类何以产生欲望,这是一个在社会科学视域内无法回答、无需论证的话题。古往今来的文学家和戏剧家只是不断地以一种艺术的视角描述之,一些文人墨客还将人的欲望作为生命力的源泉和本质,生命与爱情——隐藏在爱情之下的其实是两性关系——籍此成为文学与戏剧的两大永恒话题。在文学与戏剧所激起的审美刺激中,人们感受到生命力的张扬而得到快乐感受。
  
  无论自称脱离动物界已有多远,智识有多高尚,人终归还是一种动物。在以“文明”的两性关系为潮流的时代,还是出现了一些与众不同的性爱方式,如乱伦、同性恋。他们何以产生这种特殊的肉欲,依然是一个无法回答、无需论证的话题。
  
  弗洛伊德认为人格结构由本我、自我、超我三部分组成。本我即原始的自己,包含生存所需的基本欲望、冲动和生命力。作为“本我”之体现,性本能冲动是人一切心理活动的内在动力,当这种能量积聚到一定程度就会造成机体的紧张,机体就要寻求途径释放能量,产生诸如乱伦、肛交等各种非常规的两性关系。因此,本我有待接受自我之统治,并接受超我之监督、批判及管束。超我的特点则是追求完美,超我要求自我按社会可接受的方式去满足本我,以理性的名义引导激情,所遵循的正是“道德原则”。
  
  在一些社会里,类似同性恋之类的特殊的性爱关系受到了异常强大的抵制。以基督教文化为例,旧约上有两段关于同性恋的语录:一段是“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另一段是“人和一个男的同寝,像和女人同寝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厌恶的事,都必须被处死;流他们血的罪必归到他们自己身上[4]”。基督教教义指出,同性恋行为与谋杀、巫术同罪,应当判处死刑。基督教之所以反对同性恋,甚至将其等同于“异教徒”,原因之一正是同性恋不能生殖后代,破坏家庭关系,败坏社会道德,威胁既存价值观念。
  
  近代以来,欧洲社会兴起了以宗教神权为斗争对象,以人文主义为目标的文艺复兴运动。文艺复兴之后,古希腊神话里,那种体现生命力激情的性爱观念——包括对同性英雄的崇拜——不能不影响到人们的行为方式。紧接着,欧洲社会又兴起了宗教改革运动和启蒙运动,约翰•洛克干脆鼓吹了“宗教宽容”。应该说,相对改革之前,基督教、尤其是新教,尤其是较之中世纪时期,要宽容了很多。禁欲主义成为了众矢之的后,人类社会的两性关系便开始了一个解除法律束缚的解放过程。
  
  人类社会根源于欲望,欲望无需论证、只可描述,从欲望中得出自由和权利意识,这种观念引起了一场巨大的变革。伴随着这场变革的正是近代市民社会的兴起与自由主义思想的传播。自由主义认为人类生活可分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两性关系正是私人领域之一部分,不容政治国家染指。从这个论证来看,性欲,就人类这一最本源的欲望而言,法律的治理(法治,rule of law)并非万能。一种真正成熟的宪政制度,并非是民主、法治、分权这些制度安排就可以实现的,还需要公民道德的维持和促进公民道德维持的公民教育的实践。
  
  本着自由主义的这种原则,国际上于1978年成立了世界性学会。在1997年6月于西班牙的巴伦西亚召开的第xiii次世界性学会议上,曾通过了一项性权宣言,称为《巴伦西亚性权宣言》(valencia declaration on human rights)。在中国香港召开的第14次世界性学会议上通过的《性权宣言》,即以《巴伦西亚性权宣言》为底本修改而成。这两项宣言总的原则是致力于在世界范围内维护性权利,促进性健康,维护性的多样性。
  
  既然宗教已经实现了自由和宽容,只要不是教徒,任何人就没有义务遵守任何清规戒律。但是,这个观念并非一开始就成为英美社会共识。以同性恋的“鸡奸罪”为例,直到1869年,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的处罚仍是死刑;到了1969年,该州才将鸡奸罪的死刑取消,但仍然要判60年徒刑。1998年,得克萨斯州逮捕了两位美国男性公民。警方指控他们在一个公寓单元里 “肛交”。根据得克萨斯州的反鸡奸法,这两名男子被判处两百美元罚金。随后,他们对那部法律是否违背宪法进行挑战,案子一直上诉到最高法院。2003年,最高法院以六比三裁决说:“此案关系到两名成年人,在彼此完全同意下,进行同性恋者普遍的性行为。上诉人的私人生活应该获得尊重。不能将他们的性行为列为犯罪,而贬低他们的存在或控制他们的命运[5]。”
  
  美国社会早已为“堕胎的权利”、“持枪的权利”和“犯人的自我保存权利”等法律问题争论得面红耳赤。最高法院这一判决更是激起了巨大的辩论。正如本文开头甘阳先生所说:“美国保守派的极大愤怒是这些‘新权利’极大地改变了美国社会,因此强烈批判法院和法官没有权利‘制定’这些在宪法条文中没有的‘新权利’,而自由派法院则声称这是从宪法精神中可以引申出来的基本权利。”到底应该怎样对待这些“堕胎”、“乱伦”这类行为,甘先生一筹莫展,只是指出这些行为都“符合自由主义”。看来,自由主义理论似乎到了对美国社会的道德堕落承担责任的时候了。
  
  二、 性欲究竟是哪一种自由?
  
  应该说,对同性恋之类的异常性行为,英美社会是越来越宽容了。1963年,英国的《沃芬顿报告》(Wolfenden Report)所给出的结论或许是最好的证明。该报告指出,“除非社会通过法律机构专门去将犯罪与恶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否则就应保留一个由个人来判定行为是否道德的领域,这个领域用简明的话来说,不关法律的事。这么说不是要宽恕或者鼓励私下的不道德。相反,强调道德或不道德的判定纯属私下的及个人的性质,是为了强调个人与私下的责任。可以期望一个成熟的人会在没有法律惩罚的威胁下,自觉地承担起责任[6]。”
  
  在思想史上,19世纪上叶法国哲学家邦雅曼•贡斯当批评了古雅典时代的直接民主制度,指出了“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这两种不同的自由的区分。发展了贡斯当的学说,20世纪的伊赛亚•伯林又提出了“两种自由”的概念,即“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消极自由”关心的是“政府干涉我多少”“我可以自由地成为什么、或自由地做哪些事?”,“积极自由”则关心“谁统治我”“谁有权决定我是什么人?不是什么人?应该怎么样?做什么事?”
  
  沃芬顿委员会报告认为同性恋所属的这个领域“不关法律的事”,而是私人领域的事情。甘阳先生则指出,“例如今后如果儿子要和妈妈结婚,父亲与女儿做爱,甚或人与猪狗做爱结婚,是不是也应该都是 ‘宪法权利’,因为都是他们的个人自由,并没有妨碍他人,完全可以符合自由主义原则的”。
  
  既然乱伦“完全符合”了自由主义原则,是不是就意味着自由主义者和宪政体制倾向于鼓励乱伦?自由国家体制允许同性恋和“儿子要和妈妈结婚,父亲与女儿做爱,甚或人与猪狗做爱结婚”,是不是意味着自由主义鼓吹非正常性关系,否定家庭关系、破坏社会基础、败坏社会道德,以至最终威胁到整个人类的生存?产生了这种质疑之后,甘先生很快就联想到了“程度深刻”的后现代福科,并对现代法治国家的合法性进行了质疑。
  
  什么是自由主义?施特劳斯认为自由主义是这样一种政治学说,“它视与义务判然有别的权利为基本的政治事实,并认为国家的职能在于保卫和维护那些权利[7]”。换而言之,自由主义要处理的是公民权利、社会舆论和政府权力三者之间的关系,而且主要的是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之间的关系。自由主义认为政治国家必须维护公民权利,并不关心在私人领域内公民权利如何去行使这个问题。
  
  消极自由对公民权利的鼓吹,被伯林看作是最纯正的自由主义的本质特征。没有消极自由这一底线,任何形式的公民权利都是不可能实现的。因而,自由主义反对那种不要消极自由只要积极自由的伪自由观。但是,我们应该明白,消极自由对“自由”的界定并不涉及到一些似是而非的概念。自由主义主张之个人自由首先是一种社会关系,是一种法律之下的自由和不被他人奴役的自由;自由主义政治理念,首先是一种社会理论,它并不关注所谓内心自由的问题,也不关注除去社会关系之外的其他自由形式。
  
  说到底,公民的个人自由乃是针对政治国家、社会舆论等抽象共同体的自由。如果我们走了甘先生的路子,将消极自由这一“自由”外延无限扩大了,实质上是对“自由”内涵的完全否定:否定了父亲与女儿做爱的自由,接下去是不是要否定其他形式的性爱的自由,最终否定公民的任何一项自然权利?人类的基本经验告诉我们,乱伦毕竟是不可取的,确实会破坏家庭关系、败坏社会道德,自由主义不能因为珍视消极自由而鼓励乱伦,又不能在政治哲学上鲜明地反对乱伦。面对这个烫手山芋,自由主义和宪政民主国家将何以为之?
  
  应该说,以美国为典范的宪政民主国家越来越体现了对待这类行为的超级智慧。它将针对这种特定行为的意见隐藏起来了,采取了一种超然的态度,既不做出肯定回答也不做出否定回答。只要公民的这类行为没有侵犯到相关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和侵犯到其他公民的个人自由,就是被法律许可的行为。只有当政治国家以道德国王的专制态度利用其政权机关侵入到公民私人生活领域时,才以法院的判决案例形式对这种暴虐行为进行了禁止,但这种针对特定行为的保护工作并不代表法官个人和其他公务员群体对这种行为在道义上的支持。
  
  一个人要不要满足自己的性欲,选择与谁做爱,以什么样的方式与他人做爱,完全是他个人意愿的问题,或者说,是他的消极自由。因此,甘阳先生所云的“女儿与父亲做爱”,只要不涉及刑法意义上的强奸,最多只是一个伦理学的问题。自由主义不反对这种乱伦,并不表明自由主义赞成这种乱伦。严格说,私人生活(自然也包括性爱方式)与自由主义无关。
  
  甘先生的逻辑是混乱的。他似乎没有意识到,自由主义或曰现代市民社会理论一个重大原则乃是自由国家的核心义务乃在于维护社会个体不折不扣的自然权利。但是自由主义或曰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这种意见并不表明它赞成市民社会领域、私人领域内的任何一种胡作非为。由于社会关系领域的“不反对”并不表示“赞成”,就形式逻辑而言,甘先生将人类丰富的、多元的社会生活当成了非此即彼的二元选择。根据甘先生的这一逻辑,“自由主义者,既然你赞成维护公民的自然权利,反对来自政治国家的权力干预,那就去乱伦吧,和你家人做爱去吧,和猪狗去做爱吧!”其中的幽默之处,让人忍俊不禁。
  
  三、 前、后现代派“程度深刻”在哪?
  
  当今时代,以福柯、马尔库塞为代表的激进主义思想和刘奥•施特劳斯保守主义的古典派思想(自称开启了古今对话,批判由马基雅维利开创的现代性传统)影响非常大,乃是批判现代自然权利或曰自由主义理论最积极的两个思想派别。虽然二者对待现代性的观点截然相反 ,前者被称为“后现代主义”,后者被称为“前现代主义”,但由于对自由主义的误会,它们在方法论意义上有异曲同工之处。这两种社会理论及其带来的误会,正是甘先生的思考所赖以形成的知识背景和思想渊源。
  
  哲学家常常放大了此岸的痛苦,却将彼岸理想化了。施特劳斯学派坚称古希腊时代是一个黄金时代,而今的人们由于相对主义走向了哲学的没落。马尔库塞宣称的资本的罪恶、人心的阴暗和社会的堕落亦非人们真实生活的全部展现。哲学家以其痛苦的思考代替了人类本就多元化的生活方式,与马尔库塞同时代的人们并非一定陷于此种痛苦之中。其实,生活的本质乃是形而下的,哲学并不是衡量某一时代人们生活质量的核心标准。在这里,或许罗密欧那句经典名言更反映了人们真实的想法:“我不要什么哲学,除非哲学能给我一个朱丽叶。”而对于葛朗台来说,金钱才是真实的。
  
  任何一种哲学,都不能只满足于自身的完善和逻辑的彻底而丝毫不顾及具体个人的感受。前现代主义与后现代主义,却体现了一种强烈的唯理主义倾向:解构自然权利、质疑自由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在政治国家中的可能性,企图建议一个无政府的无政治的乌托邦式的自由社会。前者将人类幸福的希望寄托在遥远的过去,后者则将幸福寄托在遥远的未来。对现实,他们永远是否定的。即使现实是可以接受的,任何形式的个人自由,最多也是实现他们对美好社会的一种工具。
  
  这种对积极自由的追求,必须依赖打倒一个现存的世界,根据自己的理性设计出一个美好的世界。这种唯理主义之整体社会工程的方案之与极权主义的必然性,卡尔•波普尔等已有诸多论证,笔者这里不再赘述;更重要的是这种置疑还否定了现实生活中人们对自由的热爱的必要性,使得个人主义之基本理念不再试图在现状的基础上改良这种现世的“罪恶”政权,要么完全走向个人内心世界的自由,堕落为某种形式的犬儒主义,要么就打算彻底摧毁整个现存的社会制度,表现出强烈的仇恨主义。
  
  不要以为消极自由被否定了,积极自由便得到了声张。根据贡斯当的观点,古雅典社会体现的无疑是“古代人的自由”,特别主张公民的积极自由。公民对政治共同体的热爱体现在他对城邦政治生活的积极参与上。因此,苏格拉底在广场的言说不仅是对苏格拉底公民身份的认可,同时也是对民主雅典的政治责任。在这里,类似言论自由这样的消极自由被理解成了积极自由,现代意义上的消极自由似乎在其可能之处实现了最大化——盛名之下、其实难副——苏格拉底以其悲怆之死昭示了在古典社会真正的个人自由其实并不存在。否定了消极自由,也终将否定了积极自由,最后彻底否定了人们整个的自由生活在经验世界中的可能。
  
  绝对的自由确实从来就没有出现过,先验的自然权利很难经受起经验主义的严格证伪。是否可以籍此得出个人自由的可有可无,以至必须牺牲自由、异化人性?是否可以籍此得出市民社会和私人领域应该大胆接受政治国家的入侵、将自己纳入到罪恶之法的专制领地?
  
  这正是甘先生的唯理主义逻辑的诡谲之处。自然权利在政治社会是不是可能的,自然权利是不是从来就有的,这些都是书斋里的思辩问题。现代自然权利派,乃至整个自由主义思想最大的实践乃在至少人们在向自然权利的理想社会更近了许多。自然权利的本质问题或者说政治自由的本质问题在于一个统治者应该抱着什么样的执政心态,也可以更直接说是一个公民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对共同体和当局的心态问题。
  
  “自然权利”并不是一种社会制度,积极地说乃是一种政体精神、政治文化,消极地一种能够不侵犯人性的尊严和体面的生活方式的社会制度的论证工具。纵使尼采和福柯对自然权利的可能性之质疑如何“激进”、如何“深刻”,就其否定自由一面而言,除了体现出对政治社会的洞察力,在国家制度建设上,并无多大可取之处。
  
  “女儿与父亲做爱”很不合人类理性,“或人与猪狗做爱结婚”的确也很荒唐。可是这种极端行为从来不是人类生活的正常状态。甘阳先生以一种极端非理性的行为为依据去质疑自然权利和宪法权利,确实能够体现出一个学者的智慧,但除此之外,还有多少属于自己的东西?如果一套政治哲学只能在批判中确立自己的价值,本身不能给自己的批判对象提供建设性的答案,是不是有一种玩世不恭的味道?
  
  在那些还处于从传统政治向宪政民主过渡的转型国家,质疑个人自由之不可能导致的结果往往是对现实专制统治的粉饰与辩护。因为个人自由是不可能的,所以任何形式的对公民权利的支持,无论是非暴力的,还是和平合法的,都被化约成了一种虚无。绝对自由之不可能,在一个习惯极端二元思维的国度,言下之意却是,应该默默忍受当下的专制统治。
  
  在一个成熟完善的宪政民主国家,前后现代主义对个人自由的否定导致的政治冷漠亦无可取之处,乃在这种否定事实上放弃了对更完美的政治生活的努力,将政治生活的责任仅仅交于少数政治家。公民对共同体生活的合理性的支持之减弱,使得政治参与在一个民主社会不再被看作是一种纯然正当的生活,直接导致了公民政治素养的降低。大规模的政治冷漠下,公共政治迅速成为少数精英的私人事情,大众立宪技艺的丧失使大规模的政治鼓惑成为可能。这个时候,反对自由主义之贵族化的甘阳摇身一变成了极端精英主义的旗手,虽然他可能并没有意识到。
  
  四、 现代社会如何反对“乱伦”?
  
   现代性,单从字面上讲,乃是一个以时间命名的文化语汇。施特劳斯的诡谲之处在于他直接使用了现代性这样的以时间命名的名词取代了自由、民主、人权这些更本真的问题;这事实上导致了在一个前现代性社会中或者说在一个现代化的社会中由于文化的不一样、自身处境和经历的不一致的,从而进一步强化了施特劳斯学派和国人的巨大理解差异。
  
  何谓现代性?施特劳斯说是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何以如此?施特劳斯学派声称是自由主义所积极倡导的现代自然权利论所致。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何以如此遭人鄙薄?除了指出现代性带来“道德败坏”之外,在巨著《自然权利与历史》中,施特劳斯并没有太多点名。施特劳斯力图纠正五十年代以来行为主义政治学的弊端,但是他忘记了行为主义政治学就其所谓自由主义深嵌其中而言,并没有宣称虚无主义和相对主义;倘若行为主义政治学正如自然科学所言祛除了意识形态而言,施特劳斯的这种努力似乎就更没有必要了。
  
   所谓西方文化的危机,历史已经足够证明,过去的世纪的最大的悲剧乃在于左右两翼的极权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施特劳斯不以极权主义为问题意识,然而极权主义就其所体现的意识形态控制所体现的政治控制而言,其本质也在于绝对主义。自然权利之于自然权利派乃在其是最高信仰。911事件是当代虚无主义的典型表现。其中对无辜生命的基本否定,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否定,实际上都有虚无主义的味道。施特劳斯以虚无主义的方式,对实际上并不太虚无的自由主义的现代自然权利论进行了批判。因此,当代世界问题的焦点仍在自由还是专制,而非现代还是前后现代。
  
  在今天,现代所承受的各种批评,几乎都与自由主义的兴起有关。施特劳斯批评基于人性的自然法指导下的现代性理论,认为自由主义是导致现代性虚无主义的根源,然而他忽视了古今自然法理念的一个基本常识:古今自然法就其反映客观逻辑和自然运作而言,并没有在价值上承认各种据说只要不影响他人就可以为所欲为的自由。自由主义首先是一种社会理论,现代自由主义并不认为原始性质的个人是真实存在的,任何人必须回归到某个公共体生活才符合经验主义原则。既然如此,任何有损人类自身安全的行为都不可能在自由主义鼓励之下。因此,施特劳斯对虚无主义的这种批判,其实应该归到后现代主义、而不是自由主义之上。
  
  在康德看来,个体自律,这是自由主义所坚持的个人主义的真正含义,从而将个体自律和个人尊严置于道德律的神圣地位之上。个人主义表明,个人是选择过一种什么样的善生活(a good life)的最后责任者,既然关于生活方式的善观念是多元的,那么个人就不应被强制做出某种选择,只有个人才是自己善的理解者,他应免于外在的强制和内在非理性的影响,独自按照理性(遵从普遍原则)做出选择。个人正因其具有自律能力而有权获得平等的尊重,干涉个人自由权利就是侵犯绝对的道德戒命。
  
  罗尔斯进一步发展了康德的“社会契约”和“个体自律”思想,认为,“一个由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他们因各种合乎理性的宗教学说、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而产生了深刻的分化——所组成的稳定而公正的社会之长治久安如何可能?这是一个政治的正义问题,而不是一个关于至善的问题。对现代人来说,这种善被认为是包含在他们的宗教之中,而由于他们的深刻分化,他们认为公正可行的社会之根本条件却不在其中[8]”。在哪里呢?罗尔斯的结论是作为万神之殿的“自由主义”,换而言之,以“自由主义”多元价值观来整合各种社会价值的宪政民主国家。
  
  罗尔斯的政治理论是符合社会现实的。在美国社会,承担这种道德戒命使命的不仅有法律。虽然它的口子一直在封闭着,似乎越来越倾向于不谈论两性关系领域的事,但是美国的司法系统只是宣布了私人空间有权行使一些可能导致社会崩溃的自由权利,并没有认可美国公民在公众场合为所欲为的性权利。即使这种认可产生了,宪政社会还有一道防范体系,那就是宗教伦理的制约。虽然看上去没有权力干预来得干脆、彻底、一针见血,但是由于在美国社会的深入人心、潜移默化,曾经奉行禁欲主义的基督教伦理,便显示了它巨大的行为规范价值。
  
  除此之外,甘先生还忽视了一个简单的道理,任何一种宪政制度,并不仅是宪法所规定了的制度。英国没有成文宪法却有宪政制度,根据甘先生的逻辑,英国岂非是个乱伦的国度?回到甘先生所云之美国,莫非美国的整套宪政制度和宪政文化就是一部1787年颁布的联邦宪法?从美国自小学到大学的高等教育、还是从社区到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鼓励了乱伦?甘先生似乎有意忽视了宪法精神乃是一个活着的原则,在这个原则基础上乃是美国人民发展着的自由生活,在这种自由生活里有着一套赖维持现代人体面生活的公民道德规范。基督教精神、社区自治精神、自由公民教育,还有其他一些发自人类内心的对自然规范的尊崇,虽然并不构成自由主义的核心元素,却无一不内化为了美国的宪政精神。
  
  谈到自由主义与道德的关系时,学者周枫曾经指出:“自由主义的内核起码包括多元主义、个人主义、基本权利这三项原则。根据对这三项基本原则的态度,我们可以判定某种思想、理论或实践是否属于自由主义,是否违背了自由主义,是否批评了自由主义。自由主义的其它观点和主张,或由此内核延伸出来,或从外面补充进去,但并不构成自由主义的内核,只能构成自由主义的外围或辅助学说[9]。”因此,对类似于并不针对政治共同体的某些表现——如追求绝对的个人自由——的批评,并不能构成对自由主义核心理论的充分质疑,甚至很难说是卓有成效的学术批判。
  
  政治哲学的伟大之处仿佛在于其思维的一贯、逻辑的彻底和目光的深邃,然而哲学的这种伟大却丝毫无助于政治领域的妥协和对话。信仰使人团结,理性使人分裂。自由主义在现实中所展现的困境并不需要它跑到古希腊或者重建一个政治理论去解决。自由主义以其开放的、多元的风格构建了一个开放的、多元的政治过程,这个过程亦是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建议所话内的。政治的伟大在于中庸,自由主义作为一种社会理论至少促进了这种中庸,施特劳斯却认为这种中庸乃是虚无主义,要用它的绝对主义来否定自由社会的相对主义。自然权利理论、自由主义理论对政治国家起源的假说,虽然可能并不符合历史主义,却有利于政治领域中自由国家的架构和公民权利的拓展。
  



  注释:
  [1]、甘阳,“与友人论美国宪政书”,载《现代政治与自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9月,第460页。
  [2]、甘阳先生误解自由主义是一种只要精英治理不要人民主权的政治哲学。其实,自由主义主义在混合政制方面的实践早已否定了甘先生的这种观点,应该说自由主义既是平民的又是贵族的。“自由主义:贵族的还是平民的?”,载李世涛主编的《知识分子立场:自由主义与中国思想界的分化》(时代文艺出版社,2001年1月,第1页)。
  [3]、甘阳先生曾经提及,“福柯和德勒兹虽然激进,但确实极大地扩张了自由的论域,尤其是大大深化了人们对可能危害自由的层面认识”(见“政治哲人施特劳斯:保守主义政治哲学的复兴”,载[美]刘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1月,第44和第45页)。
  [4]、见《圣经•旧约》的“利未记”部分之第18章第23段、第20章第13段。
  [5]、见亚洲新闻网网站(http://www.cna.tv/stories/americas/view/6176/1/gb/)
  [6]、转引自著名性社会学家李银河教授的《同性恋亚文化》之第374、375页,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1月出版。沃芬顿报告的英语原文,读者不难在互联网络上搜索到。
  [7]、(美)刘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1月,第185页。
  [8]、(美)约翰•罗尔斯,“导论”,《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1月。
  [9]、周枫,“自由主义的道德处境——关于自由主义的沉思”,载《人文杂志》2004年第1期,可见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2725)。
发表于 2008-9-6 21:58: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篇文章很有意义。

其实纵观人与社会的关系,道德与舆论的关系。
有很多地方值得研究。其实这是一种不平衡的关系却互相依存。

人组成社会,而道德产生舆论。但是社会的力量却往往压制着人本身的发展。

但是一旦这种关系松弛了,那么社会也就不稳定了。



恕我学识浅陋。《人类的道德哲学》还没有看。

由于那本书涉及很多人类学以及哲学家的参注,若非学识广博,很难看懂。

但是这可能也是现实与心里所想的矛盾。

自我内心的道德标准以及社会舆论的压力。

但是我想,某些社会上层人物所想占有权利的欲望是很大的。

保守派和自由派的讨论,它的出发点不仅仅在于“文明社会”以及“道德评定”

不单纯研究“同性恋”这个话题来看,

其实可能更多的是想要统一人的思维。



记得曾经有个老师说“外国人很崇拜中国的毛泽东。

因为在那个年代,他可以支配这么多人的思想!”



这也牵涉他们保守派自己的利益关系。

但是社会稳定也是他们追求的基本目标。
发表于 2009-1-26 20: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道德和法律一直都维持着一种很微妙的关系
道德是法律的补充,在一些法律无法明确判断出正确与否的问题面前,道德充当了价值的量度
但是,大多法律规定又源自道德,它对绝大多数被人认可的观点给予强制力执行
社会是一个群体,一个圈子,或者说一种环境
它必须满足处在这个圈子内的大多数人的需要,至少制定的规则不能被大部分人反对
当然,任何制定的规则都会有它所适用的范围,不可能一概而论
适用范围的区分,可以有不同的标准,例如地域,人种,信仰等等
所以说,没有什么规则是一成不变绝对正确的,它适用,只是一段时间,可长可短,这一点不会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社会的进步,精神文明的发展,都会在社会制度的改变和法律的变更上存在一定依赖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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